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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經常聽到的「限制出境」竟然在《刑事訴訟法》中找不到?且限制出境沒有次數、期限的限制,檢察官只要一通電話給移民署,就可限制某人出境。

限制出境影響廣大,人民可能因為無法出境,導致國外經商失敗,影響人民生計,高等法院錢建榮法官表示,限制出境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甚至違反比例原則,嚴重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有違憲之虞(請見:限制出境被浮濫使用錢建榮法官:錯判者應納國家賠償)。對此,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也有相同的看法,他在個人臉書上表示,限制出境是個沒有法源依據的強制處分,限制住居(有依據)與限制出境(沒有依據)完全是兩碼事,「我被限制必須住在台灣某處,但這並不代表我不能出國,或到國內別處開個會。」他認為,法律人一直到現在卻都還在忽略這個差異。

李茂生認為,被告在未被定讞前,依法有無保飭回、交保、限制住居與羈押,但我國卻從限制住居延伸到限制出境。他更提出反問,若限制出境的目的只是意圖確保出庭而在拘束被告人身或行動自由,那至少應該有個明確的判斷標準,例如:涉及犯行的輕重、嫌疑的輕重、有無擔保善行的保人、出國目的的合理性等,都應列入考量。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且漫無基準的情形下,限制出境的實務運作,當然經不起考驗。他更呼籲有釋憲達人之稱的錢建榮法官,針對限制出境提出釋憲聲請。網友對此也表示,「台灣法官無限延伸的法條真的不勝枚舉」、「法官大人判錯案的也一堆,應該要個人賠償,不是老是用國人繳的稅金去賠」。

▼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在個人臉書上表示,限制出境是個沒有法源依據的強制處分,可惜法律人到現在都還在忽略這個差異。(圖/翻攝自李茂生臉書)

李茂生臉書原文:

來談個稍稍專業的問題好了。大家都知道限制出境是個沒有法源依據的強制處分。限制住居(有依據)與限制出境(沒有依據)完全是兩碼事。我被限制必須住在臺灣某處,但這並不代表我不能出國,或到國內別處開個會。可惜的是法律人一直到現在卻都還在忽略這個差異。

被告在未被定讞前,依法有無保飭回(媒體稱為請回,原因僅在於飭回這個用語太官僚)、交保、限制住居與羈押。不過,我國很厲害,可以從限制住居延伸到限制出境。我比較感到疑惑的是為何沒有限制移動或遷徙自由的選項。

姑不論此,如果真的只是意圖確保出庭而在拘束被告人身或行動自由的彈藥庫中加入新的武器的話,那麼至少應該有個明確的判斷標準。舉諸涉及犯行的輕重、嫌疑的輕重、有無擔保善行的保人、出國目的的合理性等,都應列入考量。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且漫無基準的情形下,限制出境的實務運作,當然會經不起考驗。錢鼠啊,要不要提出個釋憲聲請,十五人眾應該會吃你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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